中華民國107年12月06日全體會員大會會議決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舜心慈善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慈善團體,非之營利為目的,為落實急難救助服務宗旨,協助遭遇事故之待救助者,恃設立急難救助金,制定本規章。
第三條
本會設立舜心急難救助理監事會(以下簡稱理監事會)。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
設立目的與任務:
- 辦理急難救助。
- 設置照顧年長者之樂活長青學苑。
- 辦理清寒獎學金,喪葬,醫療,殘障障者等救助。
- 協助興建慈善工作場所與宗教文化推廣訓練中心。
第五條
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對善心捐獻與無私奉獻之,並必須每年繳納會費者。
第六條
本會理監事遴選: 由會員大會提名並投票通過,得為理監事。
設置理事九人,並選派一人擔任理事長;監事三人,並選派一人擔任常務監事。
理事長綜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理事會主席。
置財務一人,承理會計、出納、報稅、帳冊保管等事宜。
均為無給職,由各理監事提適合人選決議選任之,經1/2以上出席人數,由出席人數半數以上通過即生效。
另增置有給職會務人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七條
本會理監事以三年為任期,於到任期一個月前由本會會議提議續任或改選決議之,理事、監事可連選得連任;本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可連選得連任,可以連任乙次為限。
第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內部組織章程及事務之規訂與執行。
- 選任(解職)理事及監事之事項與任期。
- 會議之規範。
- 急難救助金來源與保管及動用之規劃。
- 聘免有給職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本會財務收支。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條
本會理監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於會議時,有詢問、提議、附議、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應遵守本章程規定及參加本會各項會議並遵守會議之決議。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書面(或屬實)提報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解職:
- 往生者。
- 因原因無法參加或以書面簽請辭職表示放棄資格者。
- 受刑事處分確定判決或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不遵守本會規章(章程)或會議決議、損害會譽、財務、阻礙會務發展者。
理監事請辭未經同意即逕行離職者,視同撤職,同時喪失資格。
經提報解職時須通知當事者於開會日前或當日可提出答辨,逾期即視為放棄權利;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時視為否決。
經過會議決議之,出席理監事人數2/3以上,由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即生效。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全體理監事會每半年各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得召開各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主持之。須有出席理監事人數1/2以上及由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決議之。
第十四條
本會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及有關規定辦理。
但於討論訂定、修改章程、重大事項、不動產買賣處分、變更案時則必須有應出席人數4/5以上及由出席人數全數決議,始為有效。
第四章 救助金及財務
第十五條
本會救助金來源:
- 由各界善心人士捐助與民間社會團體機構贊助款項。
- 由活動經費結餘撥款為急難救助金。
- 由社會大眾自由樂捐。
- 該項急難救助金不足時,則暫停受理。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本會歲入歲出決算,應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由財務造具報表,提交理事會審核說明以利會議決議年度規劃,與年度國稅局報稅等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未盡事宜,係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後起實施,如有修正事宜,適時提出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修正後,並副知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本理事會急難救助細則及管理辦法等案,經由理事會議擬定之。